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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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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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29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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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7-30 |
2 |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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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579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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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8-28 |
3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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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57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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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02 |
4 |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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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19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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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20-01-03 |
5 |
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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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53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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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11-18 |
6 |
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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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5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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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10-23 |
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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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55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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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11-18 |
8 |
深圳市盈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梁球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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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1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盈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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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9-04 |
9 |
汤银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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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申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再审人-汤银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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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1-21 |
10 |
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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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异3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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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6-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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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异147号 | -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翰辉 谭月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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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04 | 2020-07-02 |
2 | (2018)粤03民终119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江门市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琪旺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琪旺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国进 梁翰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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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0 | 2019-09-27 |
3 | (2016)粤0391民初19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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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11-11 |
4 | (2016)粤03民初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盈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翰辉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严鉴忠 汤锡源 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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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2 | 2018-09-06 |
5 | (2017)粤0391民初1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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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盈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翰辉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严鉴忠 汤锡源 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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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4 | 2018-02-06 |
7 | (2017)粵0391民初3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谭月屏 梁球胜 梁瀚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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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8-02-04 |
8 | (2017)粤0391民初1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翰辉 谭月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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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87 | 2018-01-18 |
9 | (2016)粤0306是初248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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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7-11-02 |
10 | - | -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江门市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琪旺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琪旺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国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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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7-10-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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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29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2 | (2019)粤0391执155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2 | 详情 |
3 | (2018)粤0391执46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5 | 详情 |
4 | (2018)粤1973执52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2 | 详情 |
5 | (2017)粤0305执651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9 | 详情 |
6 | (2017)粤0391执125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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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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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异1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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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异147号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梁球胜、梁翰辉、谭月屏:本院在执行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梁球胜、梁翰辉、谭月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谭月侃对本院扣划涉案微信账户存款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391执异147号。因你们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谭月侃的异议请求。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梁球胜、谭月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梁翰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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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2 |
(2019)粤039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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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异283号 | -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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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异283号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安琪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宏达公司)、梁炳超、王丽杰、梁群顺、梁球胜、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执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信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汤银凤、原案被执行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安琪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宏达公司)、梁炳超、王丽杰、梁群顺、梁球胜、梁翰辉、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9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2019)粤039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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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3 |
(2019)粤0391执15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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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5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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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53号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梁球胜、谭月屏:申请执行人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19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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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4 |
(2019)粤03执8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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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盈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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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815号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梁球胜、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盈安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4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8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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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5 |
(2019)粤0391执5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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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谭月屏 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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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550号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梁球胜、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谭月屏: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3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5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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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6 |
(2018)粤03民终11731号裁定公告-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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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1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梁球胜 被上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梁翰辉 谭月屏 当事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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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11731号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梁翰辉、谭月屏:本院受理上诉人梁球胜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原审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球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元,由上诉人梁球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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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7 |
(2018)粤03民终11731号公告上诉状和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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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1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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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11731号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谭月屏、梁翰辉:梁球胜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上诉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上诉状和二审审理传票。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将(2017)粤039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复利人民币88573.07元”变更为“被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复利人民币13671.89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彭琛、庄齐明、周洁,法官助理兼书记员:范馥馥、潘平平。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深圳市江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谭月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梁翰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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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8 |
(2018)粤0391执46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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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4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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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465号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18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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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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