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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房产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18-5
    • 简介:-
    • 法律诉讼 5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5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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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再21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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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23
    2

    宁波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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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再21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宁波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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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23
    3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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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执551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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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1-04
    4

    王土荣、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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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终23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土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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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1-01-04
    5

    卢赵与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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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民初88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卢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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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2-22
    6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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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民初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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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6-18
    7

    王土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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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司惩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王土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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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05-26 2020-10-09
    8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钰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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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终57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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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6 2020-05-29
    9

    王土荣与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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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26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王土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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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1-01-04
    10

    宁波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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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民申512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宁波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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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07 2020-05-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2民初11307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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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113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维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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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1307号宁波维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1307号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维通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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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加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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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3民初48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杨加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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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3民初4808号杨加掌(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4****17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加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加掌归还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3907712.37元,并支付利息10071.47元(暂算至2016年11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3907712.37元为本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66615元,上述款项被告杨加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85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杨加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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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07
    3

    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加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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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3民初48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杨加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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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3民初4808号杨加掌(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4****17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加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3907712.3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自起息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115076.13元自2016年3月4日起算;本金64566.46元自2016年6月17日起算;本金64647.10元自2016年9月9日起算;本金3663422.68元自2016年11月18日起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6615元;(上述三项暂合计人民币3974327.37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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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7
    4

    (2016)浙0204民初10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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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104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郭权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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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权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权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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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3
    5

    (2016)浙0204民初2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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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2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东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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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星:本院受理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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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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