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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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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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民初1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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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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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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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民终290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宿迁市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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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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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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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3民初120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中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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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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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毛天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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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3民初522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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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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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军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广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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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民终28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陆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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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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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袁松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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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民终113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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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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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龙与朱斗江、曾凡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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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1民初68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犹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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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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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江海河联运项目建设指挥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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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民终11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江苏三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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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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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广峰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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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12民初201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于广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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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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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文、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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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1执5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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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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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王志杨诉被告唐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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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7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志杨 当事人-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唐则静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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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杨诉被告唐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11-2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71号唐则静:本院对原告王志杨诉被告唐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唐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杨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响、朱花芹、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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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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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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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0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朱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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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019号朱向平:本院对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2、驳回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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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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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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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0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朱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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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019号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本院受理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94082.89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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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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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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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0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梵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纠纷 朱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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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5-3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018号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本院受理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142355.56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田志林诉被告南京梵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英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高泉松诉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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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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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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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0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纠纷 朱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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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6-2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019号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本院受理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94082.89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夏圣诉被告刘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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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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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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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0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朱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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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018号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向平:本院受理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142355.56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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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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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34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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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344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先秋 被告- 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沈根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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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根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先秋与被告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根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告知手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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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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