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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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太新、钟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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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1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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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8-31 |
2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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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13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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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9-01 |
3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芯林、曾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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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1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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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4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传荣、黄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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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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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3 |
5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传伟、王永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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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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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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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穆文、刘洪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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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1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罗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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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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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传良、刘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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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8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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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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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某、黄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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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970号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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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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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东平、钟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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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6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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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9-01 |
10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育坤、朱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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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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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9-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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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732民初31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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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19 |
2 | (2017)赣0732民初19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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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常莲 杨唐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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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 | 2017-11-22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钟崇东 姚清华 李发林 刘观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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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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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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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2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小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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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曾小清(男,住兴国县梅窖镇寨脑村城墙组97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曾小清返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9853.87元;二、被告曾小清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之利息给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之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扣减)。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30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小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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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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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建东及肖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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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29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建东 肖桂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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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32民初2936号朱建东(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城岗镇石浒村长塘组,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902015315):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肖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建东、肖桂平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至偿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至诉讼日结欠本息104326.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岗法庭(位于城岗镇火烧桥旁边)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审判长:吕先荃(5312495)人民陪审员:张财一、张继瑞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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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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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繁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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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1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繁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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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曾繁忻(男,住兴国县梅窖镇梅窖村新坝组16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曾繁忻返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303.09元;二、被告曾繁忻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之利息给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之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扣减)。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繁忻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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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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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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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28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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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郭长(男,户籍住址兴国县兴江乡陈也社区银行路365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732民初282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你应返还其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09时00分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古龙岗人民法庭审判庭(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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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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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真梅、舒祖红、舒耀庭、陈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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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10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舒祖红 陈真梅 舒耀庭 陈和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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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32民初1073号陈真梅、舒祖红:本院受理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真梅、舒祖红、舒耀庭、陈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真梅、舒祖红无法通过直接送交、留置、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真梅、舒祖红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983.50元整及利息【含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1年2月24日利息为93656.76元(本息合计249640.26元),自2021年2月25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第144082013002200006号的《按月还本付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舒耀庭、陈和香将其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兴国县潋江镇种子公司院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LJQ575、LJQ575-1号】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由原告就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承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鹏、黄运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盛担任法庭记录,定于2021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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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6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生、汤招娣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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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22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生 汤招娣 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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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刘建生、汤招娣(兴国县社富乡九山村山上组55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兴国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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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7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鸥(2021)赣0732民初5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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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5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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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王晓鸥(重庆市南岸区香溪路2号2幢11-1):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2021)赣0732民初5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谢明文、王晓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8346.36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8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谢明文、王晓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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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8 |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鸥(2021)赣0732民初55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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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5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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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王晓鸥(重庆市南岸区香溪路2号2幢11-1):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2021)赣0732民初55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谢明文、王晓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50885.94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二、被告谢明文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平川大道101号B4栋2-502室,房产证号为:兴房权证(潋)字第LJ10407号的房产对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714元,由被告谢明文、王晓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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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9 |
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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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7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石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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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胡石香(兴国县社富乡黄岗村红星组82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胡石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161.17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胡石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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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10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宝生、易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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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1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易鸳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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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丁宝生、易鸳英(兴国县永丰镇旗岭村坑口组24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丁宝生、易鸳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7472.6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83%计算)。案件受理费2786元,由被告丁宝生、易鸳英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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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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