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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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志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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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39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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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30 |
2 |
骆兆琴与周志坚、罗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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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骆兆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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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11-10 |
3 |
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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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7218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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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9-27 |
4 |
周志坚、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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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872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骆兆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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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12-15 |
5 |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志坚、刘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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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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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13 |
6 |
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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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067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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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03-19 |
7 |
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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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8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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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7-05 |
8 |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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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128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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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12-25 |
9 |
何绮桦、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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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241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何绮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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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5-15 |
10 |
骆兆琴与周志坚、罗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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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80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骆兆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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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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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3财保230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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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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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73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2 | (2019)粤0113执8728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0 | 详情 |
3 | (2018)粤06执1281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7 | 详情 |
4 | (2018)粤0606执1068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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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73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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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刘涛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周志坚 罗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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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739号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7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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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2 |
(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原告骆兆琴诉被告周志坚、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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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骆兆琴 被告- 周志坚 罗益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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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周志坚、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骆兆琴诉被告周志坚、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周志坚,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居宁南路北便基3号;罗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罗富乡坡旁村拉庄下屯008号;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7座401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志坚;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7座40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志坚)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60375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260375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再扣除45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元给原告骆兆琴;二、被告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志坚追偿;三、驳回原告骆兆琴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532992762020-04-2117:00:39:323(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原告骆兆琴诉被告周志坚、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志坚,佛山市,清偿,顺德区,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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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3 |
(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原告骆兆琴诉你们(周志坚,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居宁南路北便基3号;罗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罗富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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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骆兆琴 被告- 周志坚 罗益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周志坚 男 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居宁南路北便基 罗益 男 年月日出生 壮族 住广西南丹县罗富乡坡旁村拉庄下屯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号慧聪家电城座号商铺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号慧聪家电城座号商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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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周志坚、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兆琴诉你们(周志坚,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居宁南路北便基3号;罗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罗富乡坡旁村拉庄下屯008号;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7座4010号商铺;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7座4018号商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保全材料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骆兆琴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周志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函费由四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26日16时整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529943812019-12-2515:23:21:217(2019)粤0113民初11625号原告骆兆琴诉你们(周志坚,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居宁南路北便基3号;罗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罗富乡坡旁村拉庄下屯008号;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7座4010号商铺;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7座4018号商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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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4 |
(2019)粤0391民初5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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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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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焰公司)与被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行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盈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合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4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8日,利息为40526元,剩余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志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三、对被告周志坚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周志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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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5 |
(2019)粤0391民初5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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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坚 刘涛 罗益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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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4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0月2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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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6 |
(2018)粤0606民初228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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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8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周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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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坚:本院受理原告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经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7813.24元原告依法不予退还;3、请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水电费396253.89元;4、请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1719.86元;5、请求被告周志坚依法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第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自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意玲、董虹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9年4月18日下午2:30在本院北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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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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