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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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处字[2018]153号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广东国正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月云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艺泓路4号首层 本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当事人广东国正典当行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构成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止2018年08月,当事人未报送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证据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管字〔2017〕263号); 证据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工商管〔2016〕176号); 证据四:广东国正典当行有限公司现场核查、金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资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复函. 广东国正典当行有限公司2015.2016未在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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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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