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永文综罚字〔2022〕12号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当 事 人:永嘉县芦田月明印刷厂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063164352M法定代表人:徐元明住所:永嘉县三江街道芦田村根据双随机检查,本机关于2022年3月16日对当事人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在从事印刷生产过程中,未悬挂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且无法提供单位印刷承印登记方面相关台帐。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的现场情况;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场景等;3.受委托人徐*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违法事实,没有异议;4.《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5.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明,受委托人徐建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委托的主体资格。6.违规次数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截屏,证明当事人两年内首次违规。当事人的行为未属于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综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4月1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 收起
...
展开
|
2022-04-06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