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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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李佳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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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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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剑定、李倩、李国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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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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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禹衡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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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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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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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民初3491号原告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禹衡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汇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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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3491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汇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禹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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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禹衡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汇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34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279.39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刘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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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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