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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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秋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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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88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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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09-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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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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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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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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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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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41号郑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41号案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708632019-01-3011:14:10:0(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东省,有限公司,建筑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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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2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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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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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41号郑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2018)粤01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内的“人民陪审员姜元筠,人民陪审员蔡集权”补正为“人民陪审员何颖瑜,人民陪审员陈金强”。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601112019-01-1815:22:56:0(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东省,民初,郑友潮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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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3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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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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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41号郑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郑俊旭、郑友潮连带向原告林秋雁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36444.44元;二、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林秋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2元,由原告林秋雁负担479元,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共同负担4723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139372018-12-2414:58:00:0(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公告,郑友潮,送达,秋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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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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