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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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民初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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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民初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汇烽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三和陶瓷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昊陶瓷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丽陶花纸系统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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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民初616号深圳市艺昊陶瓷艺术有限公司、谢德瑜、深圳市宝三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汇烽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丽陶花纸系统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德瑜、深圳市艺昊陶瓷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三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汇烽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6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86217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9871.5元(以286217元为基数,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止);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曾婕电话:0755-29164850/1236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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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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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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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民初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丽陶花纸系统产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汇烽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曾婕 被告- 谢德瑜 深圳市艺昊陶瓷艺术有限公司 广东汇烽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三和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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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9民初616号 深圳市艺昊陶瓷艺术有限公司、谢德瑜、深圳市宝三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汇烽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丽陶花纸系统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德瑜、深圳市艺昊陶瓷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三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汇烽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6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86217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9871.5元(以286217元为基数,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止);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曾婕 电话:0755-29164850/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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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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