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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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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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591号 | - |
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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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9-22 |
2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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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1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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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09 |
3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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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3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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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2-28 |
4 |
张新华、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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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29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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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20 |
5 |
张新华与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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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6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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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12-20 |
6 |
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岿美山钨业有限公司、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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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1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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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08-20 |
7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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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671号 | 物权纠纷 |
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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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7-09 |
8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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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657号 | 物权纠纷 |
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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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7-09 |
9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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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662号 | 物权纠纷 |
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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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7-09 |
10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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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670号 | 物权纠纷 |
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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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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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吴林浒诉被告刘新民、胡宏生、崔源发、顾有红、兰伟星、郭伦海、顾康康、第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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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397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吴林浒 当事人-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新民 胡宏生 崔源发 顾有红 兰伟星 郭伦海 顾康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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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源发、兰伟星、郭伦海、顾康康: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浒诉被告刘新民、胡宏生、崔源发、顾有红、兰伟星、郭伦海、顾康康、第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民四庭谢芸(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1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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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2 |
原告吴林浒诉被告揭小健、刘新民、胡宏生、崔源发、顾有红、兰伟星、郭伦海、顾康康、第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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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397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吴林浒 当事人-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揭小健 刘新民 胡宏生 崔源发 顾有红 兰伟星 郭伦海 顾康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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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小健、崔源发、兰伟星、郭伦海、顾康康: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浒诉被告揭小健、刘新民、胡宏生、崔源发、顾有红、兰伟星、郭伦海、顾康康、第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民四庭谢芸(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1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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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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