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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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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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1137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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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20-01-14 |
2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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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4967号 | -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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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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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尚刚、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肖国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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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6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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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8 | 2019-06-11 |
4 |
周李久、詹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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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李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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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震、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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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权 |
申请执行人-陈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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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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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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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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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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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尚刚、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肖国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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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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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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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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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13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旭卿 被告- 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盛传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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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21333号 盛传林: 原告李旭卿与被告盛传林、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133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李旭卿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人民币320460.95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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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2 |
(2021)粤0307民初194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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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47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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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471号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和被告吴占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2年2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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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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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13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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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13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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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1333号盛传林:原告李旭卿与被告盛传林、深圳市上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13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17228.63元(详见起诉状附件赔偿清单),该损失由被告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三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与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的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朱莉莉电话:0755-2198128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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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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