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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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保马、贺保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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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61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贺保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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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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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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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8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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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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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与被上诉人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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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61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贺保马 韩晓凤 贺宇星 贺保平 被上诉人- 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廉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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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617号廉捷:上诉人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与被上诉人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2元,由上诉人贺保马、贺保平、韩晓凤、贺宇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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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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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保马、贺保平、韩晓凤、贺宇星与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廉捷、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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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61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韩晓凤 贺保平 贺保马 贺宇星 被上诉人- 廉捷 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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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7617号廉捷:贺保马、贺保平、韩晓凤、贺宇星与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廉捷、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贺保马、贺保平、韩晓凤、贺宇星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8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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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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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81号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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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8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 贺保马 贺保平 贺宇星 韩晓凤 廉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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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81号廉捷: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20)粤0113民初48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536547202020-11-1716:59:37:425(2020)粤0113民初481号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规定,廉捷,民初,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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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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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81号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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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8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 贺保马 贺保平 贺宇星 韩晓凤 廉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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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81号廉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但年利率不应超过10%];二、被告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廉捷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廉捷履行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韩晓凤以其与贺保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贺保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622元,由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廉捷负担14615元,由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535714272020-09-1821:35:34:969(2020)粤0113民初481号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韩晓凤、廉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被告,判决,清偿,贺保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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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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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81号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廉捷、韩晓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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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8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 贺保马 贺保平 贺宇星 廉捷 韩晓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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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81号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廉捷、韩晓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廉捷、韩晓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于三日内返还款项人民币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2.判令被告一于三日内清偿逾期返还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月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8日为52438.36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533050502020-04-2320:56:52:884(2020)粤0113民初481号原告广州启光智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豹实业有限公司、贺保马、贺保平、贺宇星、廉捷、韩晓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利息,日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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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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