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永公(石)行罚决字[2020]00617号 | 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11日,石柱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位于永康市泉湖工业区的永康卓锐工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23日与外来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报送或告知该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于3月11日被石柱派出所查获,永康卓锐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系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卓锐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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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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