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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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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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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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与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琼执恢6号执行通知书和(2020)琼执恢6号之一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一、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4550万元,利息9490194.80元(计至2002年12月21日止),2002年12月21日之后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171万元;四、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及评估、拍卖等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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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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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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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民抗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国家开发银行 再审被申请人-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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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之二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琼执恢6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杨帆、余江、吴坤秋负责办理本案,审判员杨帆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葛龙波协助办理本案,李峰担任本案书记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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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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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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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当事人- 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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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执恢6号之一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报告财产令。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琼执恢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为: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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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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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4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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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当事人- 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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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4号之三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9)琼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内容为:终结本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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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5 |
(2019)琼执恢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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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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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4号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与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执恢4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琼执恢4号之一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一、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4550万元,利息9490194.80元(计至2002年12月21日止),2002年12月21日之后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171万元;四、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及评估、拍卖等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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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6 |
(2019)琼执恢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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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当事人- 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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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4号之一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裕昌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报告财产令。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执恢4号之一报告财产令,内容为: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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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7 |
(2019)琼执恢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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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民初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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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1号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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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8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 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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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当事人- 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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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恢1号 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椰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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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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