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374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7年3月至4月期间,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胡艳丽提供旅游服务后,应胡艳丽要求为其开具了单位名称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容的为团费2份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64320,发票号码为12975661、12975819,金额为22754.72元,税额1365.28,价税合计24120元。将开具给个人旅游费开具了抬头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团费发票。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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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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