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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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朱素珍与陈炽辉、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郑淦波、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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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当事人-郑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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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8 |
| 2 |
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东某、陈某、朱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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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470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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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5 |
| 3 |
朱素珍、陈炽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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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3民辖终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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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2-31 |
| 4 |
朱素珍与陈炽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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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81民初121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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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12-3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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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朱素珍 被告- 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 郑淦波 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陈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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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二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对原告朱素珍与被告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陈炽辉、第三人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郑淦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民事判决,现原告朱素珍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朱素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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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 2 |
(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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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朱素珍 被告- 郑淦波 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 陈炽辉 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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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一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素珍诉被告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陈炽辉、第三人郑淦波、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朱素珍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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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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