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仙市监福应处〔2021〕11号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经营面积未超过50平方米,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300元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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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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