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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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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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7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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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20-06-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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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774号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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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7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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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774号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35837元及违约金(以1358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3元,此款已由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1元,由被告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342元,并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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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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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774号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创银联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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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7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创联银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中创银联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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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5民初137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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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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