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价检处[2017]6号 |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检查当日,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专营店销售品名为“三星指纹锁H705密码锁智能锁家用防盗门锁电子锁免费安装”时,销售页面上标价为“价格6188元/把,促销价2480元/把”;销售品名为“三星智能指纹锁专用远程遥控器接收器套装原装进口适用所有机型”时,销售页面上标价为“价格600元/只,促销价450元/只”,未标明划去价格6188元(划线价)、600元的含义,被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改正。2016年12月16日至检查日期间,该两款商品均无交易记录。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汇总表等为证。本机关认为,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机关于2017年3月10日向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价检告【2017】7号),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期限届满,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鉴于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和规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二)、(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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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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