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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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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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792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文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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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8-05 |
2 |
张锦宁与朱成、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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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锦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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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3-31 |
3 |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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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278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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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23 |
4 |
陈文丽、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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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1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文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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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1 | 2020-04-02 |
5 |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韵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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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234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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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1-02 |
6 |
莫韵瑜与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业正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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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324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莫韵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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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1-02 |
7 |
陈文丽与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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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66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文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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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20-04-02 |
8 |
尹和平与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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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72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尹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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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5-31 | 201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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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丽、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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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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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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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765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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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76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丽萍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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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丽萍、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0033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765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丽萍、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51475.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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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2 |
(2021)粤2071执保601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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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6016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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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727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7270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隆平路10号中庄翠庭8幢31处的房地产(详见附件)的查封。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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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3 |
(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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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锦宁 被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朱成 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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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锦宁诉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朱成、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朱成、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锦宁支付317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7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锦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张锦宁已预交),由原告张锦宁负担140元,被告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3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张锦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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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2020)粤2071执保745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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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745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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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2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278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242.0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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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5 |
(2020)粤2071执保589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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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5890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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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278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589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242.06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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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6 |
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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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锦宁 被告- 朱成 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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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锦宁诉朱成、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刘敏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海涛,吴志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李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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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7 |
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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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锦宁 被告- 朱成 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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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锦宁诉朱成、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刘敏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海涛,吴志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李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31799元及利息(以317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利息为1474.16元),暂合计:33273.16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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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8 |
(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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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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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1民初18102号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锦宁诉朱成、中山市潮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大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刘敏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海涛、吴志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李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31799元及利息(以317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利息为1474.16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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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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