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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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1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广西增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远 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久福 李铁林 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 韦金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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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增库贸易有限公司、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远、韦金莲、李铁林、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林久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广西增库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10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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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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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1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志远 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久福 李铁林 广西增库贸易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广领贸易有限公司 韦金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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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10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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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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