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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陇惠民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仪陇县马鞍镇南海路9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6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某、熊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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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24执11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熊某
    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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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0-09-27
    2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艺瀚、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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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24民初9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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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6-10
    3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晓红、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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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24民初9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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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6-10
    4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佳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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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执恢11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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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0-01-09 2020-06-16
    5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涛、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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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民初36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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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12-31 2020-06-10
    6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晓红、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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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民初41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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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6-12
    7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艺瀚、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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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民初41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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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6-12
    8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洋、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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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民初41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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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2-21
    9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艺瀚、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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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民初36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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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11-06 2019-12-23
    10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洋、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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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民初36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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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11-06 2019-12-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324民初185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毅、吴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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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324民初18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毅 吴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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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毅、吴海燕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按月利率11‰为标准进行计算,另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6.5‰为标准进行计算,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毅、吴海燕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马鞍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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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2

    (2018)川1324民初32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龙政、许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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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罗龙政 许素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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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2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龙政、许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龙政、许素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15.53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为5,195.03元(含罚息在内),另以本金10,015.5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以月利率14.25‰为标准进行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罗龙政、许素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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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8
    3

    (2018)川1324民初892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华、何仕英、刘勇、罗小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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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8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华 何仕英 刘勇 罗小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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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892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华、何仕英、刘勇、罗小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华、何仕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9,057.56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为23,328.01元(含罚息在内),另以本金99,057.56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以月利率15‰为标准进行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周华、何仕英在此后偿还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金];二、被告刘勇在120,000元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被告周华、何仕英、刘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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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8
    4

    (2018)川1324民初90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大福、胡秀琼、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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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9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大福 胡秀琼 王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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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90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大福、胡秀琼、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大福、胡秀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为29,047.31元(含罚息在内),另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以月利率16.8‰为标准进行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王大福、胡秀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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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8
    5

    (2018)川1324民初275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晨晖、李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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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2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晨晖 李华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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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275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晨晖、李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晨晖、李华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为27,461.57元(含罚息在内),另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以月利率14.25‰为标准进行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被告周晨晖、李华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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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8
    6

    (2018)川1324民初321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发容、肖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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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324民初3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发容 肖盛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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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21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发容、肖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为22,293.64元(含罚息在内),另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以月利率15‰为标准进行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由被告陈发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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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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