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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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7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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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7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美蓝(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宝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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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7659号上海宝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美蓝(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117000元(逾期利息以万分之三/日标准暂算至2021年2月22日,实际应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至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十五日为举证期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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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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