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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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曾国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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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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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3 |
2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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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2执6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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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3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州港人服饰有限公司、吴祝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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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7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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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30 |
4 |
(2021)粤0304民初27087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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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0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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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9 |
5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士庚子,唐云波,王艳,合肥菊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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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0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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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2 |
6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某、彭某、曾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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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248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曾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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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16 |
7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吉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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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3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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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9-15 |
8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水生、曾晓云、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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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68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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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9 |
9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育光、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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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67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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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10 |
10 |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勒芬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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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27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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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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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海存 周海彬 周绿梅 钟咏婷 深圳市深海扬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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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G92 | 2020-09-10 |
2 | (2019)桂0102民初48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郑楗 曾艺 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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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04-30 |
3 | (2019)桂0981民初3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 饶桂瑜 谭玉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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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G21 | 2019-12-31 |
4 | (2019)桂0981民初30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 饶桂瑜 谭玉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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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G21 | 201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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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056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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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05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尚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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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0562号深圳市尚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田瑞涛、范平军:申请执行人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7民初17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05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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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0)粤0307民初3647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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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4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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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471号吴惠如、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达炎、吴惠如、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达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746元及利息(以667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2020年8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惠如对被告陈达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4元,被告陈达炎、吴惠如共同负担843元。原告已预交的8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达炎、吴惠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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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3 |
(2021)粤0304民初397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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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97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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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742号王秀芬、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芬、王斌、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97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98,728.77元(逾期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乘以时间逾期的天数,按LPR利率3.85%自2019年12月17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9日,实际逾期利息计至最终偿还所有借款之日止)。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共计人民2,098,728.7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0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刘权山电话:0755-2198162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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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粤0304民初35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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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50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森海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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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041号周海彬、周海存、周绿梅、钟咏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彬、周海存、周绿梅、钟咏婷、深圳市森海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已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49,999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7,498.99元(逾期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乘以时间逾期的天数,按LPR利率3.8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上述第一、第二项请求共计人民币367,497.9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页无正文)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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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2021)粤0304民初328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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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8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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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859号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53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9,946.17元(逾期利息按LPR的4倍,自2019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实际逾期利息计至最终偿还是所有借款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共计人民币108,476.1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页无正文)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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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6 |
(2021)粤0304民初72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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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2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尹轩美容有限公司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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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253号上海尹轩美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庆园、上海尹轩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庆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100万元;二、被告上海尹轩美容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孔庆园的义务,向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庆园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80.3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2380.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负担1188.51元,由被告孔庆园、上海尹轩美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9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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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7 |
(2021)粤0304民初103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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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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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0358号郭大燕、付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大燕、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大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176100元;二、被告付坤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郭大燕的义务,向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大燕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7.2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28.12元,由被告郭大燕、付坤共同负担1849.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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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8 |
(2021)粤0304民初103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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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郭大燕 付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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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0355号付坤、郭大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坤、郭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付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176100元;二、被告郭大燕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付坤的义务,向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坤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7.24元、保全费1604.8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882.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负担729.82元,由被告付坤、郭大燕共同负担315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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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9 |
(2021)粤0304民初2708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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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0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韩士庚子 唐云波 合肥菊悦商贸有限公司 王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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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087号王艳、合肥菊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士庚子、唐云波、王艳、合肥菊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8,738.45元(以未归还的本金按LPR3.85%自2019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实际逾期利息计至最终偿还所有借款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判令上述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15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页无正文)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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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10 |
(2021)粤0307民初148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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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鸿城果品有限公司 陈素晴 曾国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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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40号曾国城、陈素晴、深圳市鸿城果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国城、陈素晴、深圳市鸿城果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曾国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2、判令被告曾国城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88433.97元(逾期利息按LPR的4倍,自2019年9月18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实际逾期利息计至最终偿还所有借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陈素晴、被告深圳市鸿城果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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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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