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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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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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8民终5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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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23 |
2 |
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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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02民初3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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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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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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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02民初3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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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02民初3901号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陕080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由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货物质保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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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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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02民初3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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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02民初3901号榆林市榆阳区泰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执行局地下室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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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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