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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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0]8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长洲处字〔2019〕6号当事人:广州瑞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544055014经营场所:广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四路1号研发A区第一层101、102、103单元、研发B区第一层101、102、103单元、生产区第四层402A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2019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页(www.ebrace.com.cn)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页中对其销售的产品“eBrace个性化舌侧正畸托槽、定制式舌侧正畸托槽”进行产品宣传,相关页面包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病历、矫正方案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至11月13日在该网站发布医疗服务的内容是由当事人技术人员建设和维护,未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当事人未从事医疗服务业务,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19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网页(www.ebrace.com.cn)相关截图11页;证据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询问通知书》(穗埔市监长询字〔2019〕1113-1号);证据三:2019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袁静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王红卫身份证复印件、袁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4份、《商标注册证》2份的复印件;证据五:当事人的《广告审查表》1套复印件;上述证据经相关人员确认。本局于2020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长洲处告字〔2019〕6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二0年二月十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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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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