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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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丽华与深圳市天创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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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93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邱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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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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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82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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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2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创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霍贤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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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霍贤先:(2020)粤0305民初8295号原告深圳市天创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霍贤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承担的2019年10月水电费和排污费4827.56元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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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2020)粤0305民初82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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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2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创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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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霍贤先:(2020)粤0305民初8295号原告深圳市天创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霍贤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承担的2019年10月水电费和排污费4827.56元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多收取的使用办公室与“企业创新中心”创业平台服务费用(含多收取的场地服务费、管理费及空调维护费)抵销,同时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抵销后的、剩余多收取的使用办公室与“企业创新中心”创业平台服务费用(含多收取的场地服务费、管理费及空调维护费)767569.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767569.66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5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天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105.03元,之后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赋安科技大厦B座903-903A室保证金127400元、水电押金25000元、恢复保证金1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2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624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5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天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723.84元,之后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测绘费用损失4500元;4、判令被告霍贤先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后续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深圳市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和霍贤先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日14:30时在本院112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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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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