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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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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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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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瑞融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青、陈味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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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福建省瑞融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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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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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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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承山、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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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苏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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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兰梅英、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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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兰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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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朱洪金生、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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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朱洪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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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海红、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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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郭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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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胜华、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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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陈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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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梅静、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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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江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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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笑玲、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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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张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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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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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802民初65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筑 林清霞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龙岩成冠化纤有限公司 吴培树 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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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5-15 |
2 | (2017)闽0802民初6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成冠化纤有限公司 陈建筑 林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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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12-24 |
3 | (2016)闽0802民初4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告- 林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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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G08 | 2017-04-27 |
4 | (2016)闽0203民初96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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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1 | 2017-03-30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林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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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6-12-29 |
6 | (2016)闽0203民初96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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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6-10-16 |
7 | (2016)粤0106民初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棉集团广东棉花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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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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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8执恢79号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26 | 详情 |
2 | (2017)闽05执1987号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2 | 详情 |
3 | (2017)闽0802执681号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暂无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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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陈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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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吴培树 陈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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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陈建筑(身份证号:3505811985****2018):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陈建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培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陈建筑应对被告吴培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培树追偿。本案受理费90980元,由被告吴培树、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陈建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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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2 |
[裁判文书]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吴培树、林向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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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吴培树 林向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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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553号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吴培树、林向民:本院受理原告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吴培树、林向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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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3 |
[裁判文书]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吴培树、林向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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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5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林向民 吴培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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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吴培树、林向民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10-0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553号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吴培树、林向民:本院受理原告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吴培树、林向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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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4 |
[裁判文书]吴培树、林清霞、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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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4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邱尚祝 被告- 吴培树 林清霞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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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证号3590021976****1048)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尚祝与被告吴培树、林清霞、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培树、林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邱尚祝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均计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培树、林清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培树、林清霞追偿。三、驳回原告邱尚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915元,由原告邱尚祝负担50元,被告吴培树、林清霞、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8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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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5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培树、陈建筑、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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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培树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陈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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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陈建筑(身份证号:3505811985****2018)、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培树、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陈建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65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吴培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530000元】);2、对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陈建筑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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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
6 |
[裁判文书]吴培树、林清霞、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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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董伦贤 被告- 吴培树 林清霞 蔡加定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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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证号3590021976****1048)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伦贤与被告吴培树、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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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培树、林清霞、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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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4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邱尚祝 被告- 吴培树 林清霞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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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证号3590021976****1048)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尚祝与被告吴培树、林清霞、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4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邱尚祝起诉请求:一、被告吴培树、林清霞立即共同偿还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佰万元及相应利息(总利息暂计为144万元整);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吴培树、林清霞承担;三、被告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的所有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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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培树、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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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董伦贤 被告- 吴培树 林清霞 蔡加定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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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证号3590021976****1048)蔡加定(身份证号3590021963****1058)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伦贤与被告吴培树、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董伦贤起诉请求:一、被告吴培树、林清霞立即共同偿还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时为312万元整);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吴培树、林清霞承担;三、被告蔡加定、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的所有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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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培树、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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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邱尚祝 被告- 吴培树 林清霞 蔡加定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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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证号3590021976****1048)蔡加定(身份证号3590021963****1058)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尚祝与被告吴培树、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邱尚祝起诉请求:一、被告吴培树、林清霞立即共同偿还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时为312万元整);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吴培树、林清霞承担;三、被告蔡加定、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的所有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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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陈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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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吴培树 陈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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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陈建筑(身份证号:3505811985****2018):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陈建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5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吴培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530000元】);2、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陈建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四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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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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