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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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新生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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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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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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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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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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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463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5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2081855.90元,逾期本金罚息896.37、逾期利息罚息2.87元(截至2021年7月6日逾期本金罚息为896.37、逾期利息罚息为2.87元)及2021年7月7日之后的罚息(2021年7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12%/年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鸿飞、闫奎任对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各被告届时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专利权(专利权清单详见附表),并对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上述专利权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曹鸿飞、闫奎任继续清偿;四、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涉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收益和其他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保险理赔金、定金等)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62.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62.04元,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负担。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的28462.0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有限公司、曹鸿飞、闫奎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8462.0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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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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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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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0号 | - |
原告-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湖南理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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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0号陈谏、深圳市艾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谏、湖南理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0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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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2021)粤0305执1389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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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90号 | - |
原告-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湖南理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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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90号陈谏、深圳市艾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谏、湖南理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0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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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4 |
(2021)粤0305民初154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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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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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463号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闫奎任、曹鸿飞:本院受理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装科技有限公司、闫奎任、曹鸿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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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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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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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袁新生 熊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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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17号袁新生、熊凤、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2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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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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