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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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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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12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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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30 |
2 |
陈淑英、深圳市君缘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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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0169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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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1-01-20 |
3 |
深圳市前海众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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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345号之一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众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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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01 |
4 |
陈义芬、杨昭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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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189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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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1-03 |
5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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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360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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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07 |
6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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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0997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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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2-30 |
7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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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89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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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19-11-03 |
8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昭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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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2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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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6-27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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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恢17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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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5-29 |
10 |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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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451号 | 追偿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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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1-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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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恢129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被告-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森万铭珠宝有限公司 杨昭光 陈义芬 陈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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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104 | 2020-05-12 |
2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被告-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森万铭珠宝有限公司 杨昭光 陈义芬 陈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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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12-31 |
3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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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31 |
4 | -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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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9 |
5 | (2018)粤0303民初45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杨昭光 陈义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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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3-25 |
6 | (2017)粤0303民初2201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杨昭光 陈义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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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2-04 |
7 | -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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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8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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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8 |
9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淑英 詹媛媛 深圳市君缘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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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7-09-16 |
10 | -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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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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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0169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128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3 | (2019)粤0303执2189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3 | 详情 |
4 | (2019)粤0303执1894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2 | 详情 |
5 | (2019)粤03执恢51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3 | 详情 |
6 | (2019)粤0304执恢875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7 | (2018)粤0304执恢172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2 | 详情 |
8 | (2018)粤0303执1357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9 | 详情 |
9 | (2018)粤0303执1355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9 | 详情 |
10 | (2018)粤0303执1354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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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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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杨昭光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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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付1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利息分段计算,2016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42元,公告费5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1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81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55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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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2 |
(2018)粤0303民初23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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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360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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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的保证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23605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126041.6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对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40元,由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34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4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负担,被告于前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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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3 |
(2019)粤0303执218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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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189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被告- 杨昭光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陈义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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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3执21890号陈义芬、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81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执218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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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4 |
(2018)粤0303民初89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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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89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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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的保证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896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8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付11,267,338.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之日即2016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代偿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应对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31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受理费135,53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35,53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100元,被告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与前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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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5 |
(2018)粤0303民初23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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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360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昭光 陈义芬 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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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昭光、陈义芬、深圳市伊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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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6 |
(2017)粤0303民初4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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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4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杨昭光 陈义芬保证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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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338712.69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24%,分别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78610.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98812.7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886289.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昭光、陈义芬对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昭光、陈义芬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79元,公告费55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三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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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7 |
(2017)粤03执复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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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复9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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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复96号杨建航、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复议申请人庄勤武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做出(2017)粤03执复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杨建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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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8 |
(2017)粤0303民初4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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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4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杨昭光 陈义芬保证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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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昭光、陈义芬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338712.69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24%,分别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78610.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98812.7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886289.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昭光、陈义芬对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昭光、陈义芬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79元,公告费55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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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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