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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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红、简瑞榕等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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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韩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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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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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1507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1498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3 | (2021)粤0106执1498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4 | (2021)粤0106执1498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5 | (2021)粤0106执1498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6 | (2021)粤0106执1498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7 | (2021)粤0106执1497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8 | (2021)粤0106执1497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9 | (2021)粤0106执1497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10 | (2021)粤0106执1497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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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1242-1252号黄小红、张丽红、立月珍,曾芬、吕秋凤、韩淑东、刘嘉雯、杨瑞玲、梁彩霞、匡琳琳、简瑞榕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荀金蓉、全布森、詹志锋、王晓明、代志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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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1242-1252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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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1242-1252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荀金蓉、全布森、詹志锋、王晓明、代志江: 关于黄小红、张丽红、立月珍,曾芬、吕秋凤、韩淑东、刘嘉雯、杨瑞玲、梁彩霞、匡琳琳、简瑞榕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荀金蓉、全布森、詹志锋、王晓明、代志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小红、张丽红、立月珍,曾芬、吕秋凤、韩淑东、刘嘉雯、杨瑞玲、梁彩霞、匡琳琳、简瑞榕)申请追加(荀金蓉、全布森、詹志锋、王晓明、代志江)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1242-1252号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541018832021-11-0216:18:12:894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2021)粤0106执异1242-1252号黄小红、张丽红、立月珍,曾芬、吕秋凤、韩淑东、刘嘉雯、杨瑞玲、梁彩霞、匡琳琳、简瑞榕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荀金蓉、全布森、詹志锋、王晓明、代志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荀金蓉、全布森、詹志锋、王晓明、代志江: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电话:020-83008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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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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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46-35056号黄小红、简瑞榕、曾芬、李月珍、梁彩霞、杨瑞玲、匡琳琳、刘嘉雯、吕秋凤、韩淑东、张丽红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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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46-3505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简瑞榕 杨瑞玲 黄小红 梁彩霞 刘嘉雯 韩淑东 张丽红 李月珍 匡琳琳 曾芬 吕秋凤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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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46-35056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黄小红、简瑞榕、曾芬、李月珍、梁彩霞、杨瑞玲、匡琳琳、刘嘉雯、吕秋凤、韩淑东、张丽红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付原告黄小红(35046号案)款11610元、简瑞榕(35047号案)款2558元、曾芬(35048号案)款15525元、李月珍(35049号案)款8375元、梁彩霞(35050号案)款3487.50元、杨瑞玲(35051号案)款3937.50元、匡琳琳(35052号案)款15789元、刘嘉雯(35053号案)款8662.50元、吕秋凤(35054号案)款9415元、韩淑东(35055号案)款10790元、张丽红(35056号案)款3811.50元,以及上述各案的利息(均上述按应退款项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二、驳回原告黄小红、简瑞榕、曾芬、李月珍、梁彩霞、杨瑞玲、匡琳琳、刘嘉雯、吕秋凤、韩淑东、张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35046号案)90元、(35047号案)50元、(35048号案)188元、(35049号案)50元、(35050号案)50元、(35051号案)50元、(35052号案)195元、(35053号案)50元、(35054号案)50元、(35055号案)70元、(35056号案)50元,均由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5046-35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22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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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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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1号杨瑞玲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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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1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瑞玲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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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51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杨瑞玲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3937.5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费利息(以393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18672020-09-2516:33:08:198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51号杨瑞玲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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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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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5号韩淑东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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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5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韩淑东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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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55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韩淑东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10790元;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费利息(以1079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18972020-09-2516:33:59:331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55号韩淑东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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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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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3号刘嘉雯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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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3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嘉雯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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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53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刘嘉雯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8662.5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费利息(以8662.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19962020-09-2516:55:34:968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53号刘嘉雯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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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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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46号黄小红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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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4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小红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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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46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黄小红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11610元;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费利息(以1161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18782020-09-2516:33:30:504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46号黄小红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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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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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49号李月珍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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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49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月珍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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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49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李月珍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8375元;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费利息(以83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18702020-09-2516:33:14:727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49号李月珍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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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8 |
(2020)粤0106民初35048号曾芬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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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4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曾芬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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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48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曾芬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1552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19842020-09-2516:40:01:92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48号曾芬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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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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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2号匡琳琳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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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2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匡琳琳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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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52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匡琳琳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15789元;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费利息(以1578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18822020-09-2516:33:36:113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52号匡琳琳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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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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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4号吕秋凤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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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054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吕秋凤 被告- 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布森 荀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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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054号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本院受理原告吕秋凤与被告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9415元;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费利息(以941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820092020-09-2516:55:56:365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054号吕秋凤与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新立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布森、荀金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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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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