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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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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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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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19 |
2 |
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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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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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19 |
3 |
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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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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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7-14 |
4 |
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某、广某、湖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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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756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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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4-20 |
5 |
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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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54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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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0-12-12 |
6 |
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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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2471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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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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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民初31491号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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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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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491号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8号203房): 本院受理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13元由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131972021-05-0612:39:01:687联系人:曹子彦、林土春(2020)粤0105民初31491号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8号203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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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2 |
(2020)粤0105民初31492号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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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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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492号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8号203房): 本院受理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8944982021-04-2615:51:04:864联系人:曹子彦、林土春(2020)粤0105民初31492号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8号203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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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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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90号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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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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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490号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8号203房): 本院受理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43元由原告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8944852021-04-2615:50:09:993联系人:曹子彦、林土春(2020)粤0105民初31490号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晟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8号203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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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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