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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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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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7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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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08 |
2 |
曾莲花与区启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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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6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曾莲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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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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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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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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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7-23 | 2018-11-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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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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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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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民初18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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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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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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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2 |
(2018)粤0606民初18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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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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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耐龙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固特标准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担任记录,于2018年7月10日9时5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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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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