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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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晖、蒋雪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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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晖 蒋雪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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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77号黄晖: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晖、蒋雪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追加唐松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第三人唐松的申请书。第三人唐松诉请:要求蒋雪波、黄晖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李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素雅、王姗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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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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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晖、蒋雪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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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晖 蒋雪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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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77号黄晖: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晖、蒋雪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变更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并判令两被告办理涉案房屋变更至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9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04197.54元,承担律师费用37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李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素雅、王姗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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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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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晖、蒋雪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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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晖 蒋雪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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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77号黄晖: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晖、蒋雪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开投明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并判令两被告办理涉案房屋变更至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9000元,承担律师费用37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李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素雅、王姗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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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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