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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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蒙辽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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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民终1059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上诉人-蒙辽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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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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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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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特8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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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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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蓬辉、娄底市新时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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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3民终26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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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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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林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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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283号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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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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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伟宏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青连铁路胶黄联络线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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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71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州伟宏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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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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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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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73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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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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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港工业区滩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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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74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市南港工业区滩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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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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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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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812执保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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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07 |
| 9 |
青岛磊丰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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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8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磊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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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9 |
| 10 |
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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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812执保38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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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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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683民初1507号原告刘定根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王启复、嵊州市羲之山庄有限公司、王岳、宋小国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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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15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定根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宋小国 王岳 王启复 嵊州市羲之山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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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复:本院受理原告刘定根诉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王启复、嵊州市羲之山庄有限公司、王岳、宋小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150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碎石场保证金300万元、垫资款1090220元及相应利息716820.97元,合计4807040.97元;被告王启复、嵊州市羲之山庄有限公司、王岳、宋小国对上述代收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返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9:30在黄泽标准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洪妃、人民陪审员蔡波东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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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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