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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滨江路388号1幢1单元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3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徐国忠、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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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民终337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国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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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5-08
    2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吕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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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2民特288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吕某
    桐庐天元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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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16
    3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杰、林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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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2民初193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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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15
    4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洪民、林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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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2民初192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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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18
    5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国忠、桐庐县旧县街道兴艺家庭农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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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2民初53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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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09
    6

    倪秋月、向汉波、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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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2执恢39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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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12-26 2020-12-28
    7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某;周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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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2民初404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金某
    周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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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1-04
    8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俊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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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2执1283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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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28
    9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褚云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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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2执1289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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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28
    10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旭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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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22执1282号之二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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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28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浙0122民初9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赵炳华 周银秀 赵丽丹 赵晓丹 王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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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7-06-02
    2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赵炳华 周银秀 赵丽丹 赵晓丹 王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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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7-02-20
    3 -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赵炳华 周银秀 赵丽丹 赵晓丹 王小林小额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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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7-02-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22民初9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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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22民初9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 赵丽丹 赵晓丹 赵炳华 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王小林 周银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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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林: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1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市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9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以借款2000000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借款1890000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687元,由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负担。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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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4
    2

    (2017)浙0122民初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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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22民初9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赵炳华 周银秀 赵丽丹 赵晓丹 王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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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89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7592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2465920元;2、判令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189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4、判令被告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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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0
    3

    (2017)浙0122民初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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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22民初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赵炳华 周银秀 赵丽丹 赵晓丹 王小林小额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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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89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7592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2465920元;2、判令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189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周银秀、赵丽丹、赵晓丹、王小林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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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7
    4

    (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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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6-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李玉琴 于树明 李亚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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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琴、于树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琴、于树明、李亚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并支付2015年7月15日前利息428811元及按月利率1.616%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被告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3、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桐庐他证2013字第107972、107973、107974、107975、107976、107977、107978、107979、107980、107981、107982、107983、107984、107985、107986、107987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在6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李玉琴、于树明、李亚玲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1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桐庐县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琴、于树明、李亚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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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7
    5

    (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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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6-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李玉琴 于树明 李亚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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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琴、于树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琴、于树明、李亚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450万元并支付2015年7月15日前利息428811元及按月利率1.616%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3、被告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琴、于树明为上述借款抵押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4、被告李玉琴、于树明、李亚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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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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