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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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邯郸市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鸡泽县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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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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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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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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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116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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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26 |
3 |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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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2781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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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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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靖边县亨利元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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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50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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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1 |
5 |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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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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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3 | 2021-03-01 |
6 |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商之都无为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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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102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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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1 |
7 |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某、浙江常山科达纺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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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54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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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0 |
8 |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孟霖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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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596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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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13 |
9 |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凡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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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822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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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30 |
10 |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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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恢1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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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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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4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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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鸡泽县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 齐海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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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号之一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鸡泽县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海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鸡泽县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海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1459.1元;二、被告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名义货价26500元;三、被告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6147.93(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此后继续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四、在被告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前,汇金租赁(12)字第1204803100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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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2 |
(2020)浙0103民初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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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陈真瑜 卓淑意 林金涛 蔡宝珠 刘跃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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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陈真瑜、卓淑意、林金涛、蔡宝珠、刘跃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陈真瑜、卓淑意、林金涛、蔡宝珠、刘跃东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9028096.98元;二、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名义货价人民币450000元;三、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自2019年11月27日起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四、被告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真瑜、被告卓淑意、被告林金涛、被告蔡宝珠对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真瑜、被告卓淑意、被告林金涛、被告蔡宝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陈真瑜质押的其持有的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的1095.6万元股权、被告林金涛质押的其持有的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的1045.8万元股权、被告刘跃东质押的其持有的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的348.6万元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在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真瑜、被告卓淑意、被告林金涛、被告蔡宝珠、被告刘跃东付清上述款项前,汇金租赁(17)字第1703303100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七、驳回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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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3 |
(2020)浙0103民初4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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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鸡泽县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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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济渊棉纺有限公司、鸡泽县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海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73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461459.10元、名义货价26500元及违约金915396.8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为915396.83元,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合计应付款项为1403355.93元(详见诉讼标的计算清单);二、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确认在本案所有被告未清偿本案所欠原告未付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下午14:30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18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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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浙0103民初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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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陈真瑜 卓淑意 林金涛 蔡宝珠 刘跃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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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陈真瑜、卓淑意、林金涛、蔡宝珠、刘跃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纸业有限公司、陈真瑜、卓淑意、林金涛、蔡宝珠、刘跃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8206393.13元、名义货价450000.00元及违约金2054259.6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继续计算违约金),以上款项扣除保证金900000000元后剩余合计应付款项为11710652.75元(详见诉讼标的计算清单);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三(陈真瑜)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95.6万元的股权、被告五(林金涛)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45.8万元的股权、被告七(刘跃东)以其持有的被告一348,6万元的股权分别对汇金(07)字第17033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11710652.75元(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另计)承担质押保证责任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依法确认在本案所有被告未清偿本案所欠原告未付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汇金(17)字第17033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五、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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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5 |
(2020)浙0103民初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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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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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8206393.13元、名义货价450000.00元及违约金2054259.6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继续计算违约金),以上款项扣除保证金900000000元后剩余合计应付款项为11710652.75元(详见诉讼标的计算清单);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三(陈真瑜)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95.6万元的股权、被告五(林金涛)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45.8万元的股权、被告七(刘跃东)以其持有的被告一348,6万元的股权分别对汇金(07)字第17033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11710652.75元(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另计)承担质押保证责任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依法确认在本案所有被告未清偿本案所欠原告未付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汇金(17)字第17033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五、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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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6 |
(2017)浙0103民初10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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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谭武智 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周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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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86号之一谭武智、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武智、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谭武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2919.76元、名义货价12500元;二、被告谭武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64784.05元(暂计至2016年8月8日,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谭武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平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在被告谭武智、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平付清上述款项前,涉案汇金租赁(12)字第12045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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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7 |
(2017)浙0103民初108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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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谭武智 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周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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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86号谭武智、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武智、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谭武智支付原告租金92919.76元及违约金64784.05元(暂计至2016年8月8日,此后的违约金以92919.7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履行日);2、被告谭武智支付原告名义货价12500元;3、被告谭武智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4、被告天津潜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周传平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本案所有被告在未清偿所欠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五台SC200型的升降机)属于原告所有;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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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
8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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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必丰 陈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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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必丰、陈野:本院受理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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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
9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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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必丰 陈野 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聚海机械有限公司 黄起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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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必丰、陈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必丰、陈野、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聚海机械有限公司、黄起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和应诉通知等。起诉状主要内容为:被告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39387.52元、名义货价22230元、违约金151292.56元,扣除保证金190000元后合计为1322910.08元(自2015年10月13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1‰∕日计至实际履行日);其余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在所有被告清偿所欠原告款项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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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
10 |
(2015)杭下商初字第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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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8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九隆机械有限公司 刘玲芬 刘丽平 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 郑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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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九隆机械有限公司、刘玲芬、刘丽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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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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