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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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虞松波,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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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当事人- 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 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 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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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472号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虞松波、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8,600,000元;二、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5,323,350元;三、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人民币114,182,000元;四、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协商,以被告三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御翠园地下商铺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的部分归被告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继续清偿;被告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五、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四、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被告七、被告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六、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五协商,以被告五持有的对宁波粮食有限公司217,600,000元应收账款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的部分归被告五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继续清偿;被告五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七、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六协商,以被告六持有的对宁波淇翔贸易有限公司252,739,200元应收账款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不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被告一、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由被告上海二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被告一、被告二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部分归被告六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继续清偿,被告六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八、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2,32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87,326.75元,由八名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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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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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虞松波,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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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 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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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472号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虞松波、金洋脂(舟山)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诉被告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虞松波、金洋脂(舟山)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8,600,000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5,323,350元(以剩余借款本金308,60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11.5%的比例计算,自2019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截止至2019年5月13日);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114,182,000元(以剩余借款本金308,600,00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比例计算,自2019年5月13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8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律师费;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四、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原告对被告五持有的对宁波粮食有限公司217,600,000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原告对被告六持有的宁波淇翔贸易有限公司252,739,200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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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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