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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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佛山市南海区粤骏达五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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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2420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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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2 |
欧凯与易淑平、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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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终123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欧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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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04 |
3 |
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燕飞、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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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2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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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7-20 |
4 |
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丁海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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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3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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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05 |
5 |
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汤锡辉、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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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3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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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22 |
6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潘晓东、潘晓鹏、潘启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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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39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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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11 |
7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邹祐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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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274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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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5-02 |
8 |
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肖瑶、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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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99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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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8 |
9 |
梁翠君与欧凯、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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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梁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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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4 |
10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潘梦翔、张关娇、佛山市南海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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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5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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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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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赛特罗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典意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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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被告- 董彦钧 王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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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13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广东华彩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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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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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928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勇、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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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2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勇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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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勇、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9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志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偿款217223.68元并支付以217223.68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2.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572.8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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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2020)粤06民初3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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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2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吴永胜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 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许志华 欧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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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28号许志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永胜与被告欧凯,第三人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原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胜与被告欧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原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原告以许志华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许志华为第三人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追加许志华为第三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特此通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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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3 |
(2020)粤06民初91-98、110号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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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91-98、1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 许志华 送达()粤民初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 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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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91-98、110号许志华:原告左绍挺、陈国昌、邱国恩、黄晓东、陈瑞华、叶意明、李志刚、何有梅、刘俊峰诉被告欧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许志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九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公司送达(2020)粤06民初91-98、11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九案的判决内容及上诉请求。(2020)粤06民初91号判决书判决: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4号车库第18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左绍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2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73号、第52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陈国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3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66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邱国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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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4 |
(2020)粤06民初91-98、110号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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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9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 送达()粤民初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许志华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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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91-98、110号许志华:原告左绍挺、陈国昌、邱国恩、黄晓东、陈瑞华、叶意明、李志刚、何有梅、刘俊峰诉被告欧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许志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九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公司送达(2020)粤06民初91-98、11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九案的判决内容及上诉请求。(2020)粤06民初91号判决书判决: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4号车库第18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左绍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2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73号、第52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陈国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3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66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邱国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4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36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黄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5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27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陈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6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1号汽车位;二、驳回原告叶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97号判决书判决:一、在(2016)粤06执475号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涛湾56-66座首层车库及83-91座首层车库(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1号、粤房地证字第C2172370号)中自编3号车库第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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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5 |
(2020)粤0605民初3033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锡辉、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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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3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汤锡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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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汤锡辉: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锡辉、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30331号案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本金173745.62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述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晶晶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惠贞、黄景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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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6 |
(2020)粤0605民初2877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笑娟、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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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7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周笑娟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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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周笑娟: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笑娟、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8773号案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本金113923.3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述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晶晶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惠贞、黄景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8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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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7 |
(2020)粤06民初259-2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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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59-26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健能 陈小飞 易杏萍 陈冠谦 陈小燕 邓国坚 张沛麟 易冠华 罗勇 刘林滔 易淑平 杨泽强 易汉平 易翠平 刘跟华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 欧凯 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许志华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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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59-268号许志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林滔、罗勇、易杏萍、易冠华、陈小飞、易汉平、陈冠谦、陈小燕、潘健能、易翠平、易淑平、邓国坚、刘跟华、杨泽强、张沛麟与被告欧凯,第三人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十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林滔、罗勇、易杏萍、易冠华、陈小飞、易汉平、陈冠谦、陈小燕、潘健能、易翠平、易淑平、邓国坚、刘跟华、杨泽强、张沛麟与被告欧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农村信用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十案,现原告以许志华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许志华为第三人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追加许志华为第三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特此通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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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8 |
(2020)粤06民终104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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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04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被上诉人- 佛山市粤景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潘启冲 潘启江 李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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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0461号李炽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粤景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潘启冲、潘启江、李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终1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231.37元,由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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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9 |
(2020)粤06民终25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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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海区泌冲综合厂 邹祐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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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534号佛山市南海区泌冲综合厂: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泌冲综合厂、邹祐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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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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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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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融泰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名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许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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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46号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汇融泰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名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志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汇融泰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名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爱琴海岸79-80座1A号、2号、3号、5号、6号、8号、9号、10号铺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与编号为农信高抵借字[黄岐]200609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担保的形成于2006年6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期间的其他合法债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共同受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286000元范围的限制;四、驳回被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132.34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汇融泰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名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志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32.3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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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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