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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山商业

    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0号19-21幢1单元10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徐生娥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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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18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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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9-23 2020-04-03
    2

    原告冯仰坤与被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商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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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111民初101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冯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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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6-09 2017-11-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徐生娥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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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 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徐生娥 广告合同纠纷 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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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徐生娥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03-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18号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徐生娥: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83529552部门:民二庭上一篇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诉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梅琪诉颜志平、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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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7
    2

    原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徐生娥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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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18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 徐生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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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18号南京高效广告有限公司、徐生娥: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83529552部门: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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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7
    3

    原告冯仰坤诉被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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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111民初101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冯仰坤 当事人- 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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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苏0111民初10173号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仰坤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111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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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9
    4

    原告冯仰坤诉被告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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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111民初101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冯仰坤 被告- 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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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苏0111民初10173号南京泰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仰坤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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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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