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何静成、陈中坚、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80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30 |
2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特32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奚某1
...
展开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9 |
3 |
丁显兴支付令1担保分期还款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70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8 |
4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大省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9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07 |
5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才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89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30 |
6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76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8 |
7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加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8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8 |
8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日恩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81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8 |
9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显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68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8 |
10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圣利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督184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1022民初248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22民初24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葛佩娟 吕哲添 刘丁各 收起
...
展开
|
葛佩娟、吕哲添: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佩娟、吕哲添、刘丁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2民初24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一、请依法判令被告葛佩娟、吕哲添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2412.56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5日的逾期利息41616.6元、复利89.124元,本息合计184118.29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14.67%记逾期利息)。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丁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讼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俞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世虹、韩涛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林金生,定于2021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10-20 |
2 |
(2019)浙1022民初1651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浙1022民初1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正兵 张龙 收起
...
展开
|
何正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正兵、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2民初16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一、请依法判令被告何正兵、张龙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3679.36元,利息15410.52元,逾期利息98761.29元,共计57851.16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合同约定的1.863%计息。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大舜、杨加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何爱娟。定于2019年8月27日8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05-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