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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安第一

    国安第一城(河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香河县安平经济技术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同金、国安第一城(河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冀10民终1720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赵同金 收起

    ... 展开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8-10
    2

    赵同金与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冀1024民初2968号 劳动争议

    原告-赵同金 收起

    ... 展开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7-28
    3

    石家庄科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石家庄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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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91民初212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石家庄科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石家庄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10
    4

    任金香与李士维、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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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冀1024民初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任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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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2017-02-20 2017-03-22
    5

    王传梅与中信国安(廊坊)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冀1024民初3669号 劳动争议

    原告-王传梅 收起

    ... 展开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2016-10-12 2016-11-10
    6

    赵同金、国安第一城(河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劳动争议

    上诉人-赵同金 收起

    ... 展开
    - - -
    7

    赵同金与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劳动争议

    原告-赵同金 收起

    ... 展开
    - - -
    8

    石家庄科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石家庄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石家庄科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石家庄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任金香与李士维、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任金香 收起

    ... 展开
    - - -
    10

    王传梅与中信国安(廊坊)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劳动争议

    原告-王传梅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冀1024民初2968号赵同金诉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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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24民初296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赵同金 当事人- 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同金诉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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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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