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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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花皮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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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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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常添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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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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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兆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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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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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志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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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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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兆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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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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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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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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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伟雄、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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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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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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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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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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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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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天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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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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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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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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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6 |
2 | -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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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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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25654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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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5654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叶新亮 被告- 赵世友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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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友:本院受理原告叶新亮与被告赵世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5654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叶新亮赔偿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叶新亮赔偿149343.56元;三、驳回原告叶新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57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新亮负担499.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5073.73元并径向原告叶新亮支付,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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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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