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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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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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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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张润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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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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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上海天力瑞家管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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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力瑞家管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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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向木金、深圳市臻品尚匠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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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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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臻品尚匠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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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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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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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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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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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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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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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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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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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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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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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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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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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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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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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之一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二、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保证金2万元;三、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6709元及利息(以267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860元,由被告承担127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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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2 |
(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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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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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之一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二、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保证金2万元;三、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6709元及利息(以267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860元,由被告承担127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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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3 |
(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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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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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584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8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利息为15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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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4 |
(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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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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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305号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584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8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利息为15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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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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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5578号结案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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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5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向木金 深圳市臻品尚匠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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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5578号深圳市臻品尚匠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向木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7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557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75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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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6 |
(2019)粤03民终3759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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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臻品尚匠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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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759号深圳市臻品尚匠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向木金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集恒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臻品尚匠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上诉人向木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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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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