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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马物流

    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4栋203档(仅作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毛道发与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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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民初2793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毛道发
    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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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6-08 2020-07-28
    2

    王金周与姜盼、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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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18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金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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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9-03-01 2019-09-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张洪烈、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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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张洪烈 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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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张洪烈(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福镇长征村12组)、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4栋203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人寿)诉被告张洪烈、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称广州人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向被告张洪烈、物流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38264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8元,由原告负担33元,由被告广州人保负担76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99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另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39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367652021-05-2413:49:12:158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张洪烈、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张洪烈(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福镇长征村12组)、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4栋203档):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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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2

    (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张洪烈、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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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张洪烈 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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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张洪烈(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福镇长征村12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张洪烈、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914.61元,包含汽车维修费用38264元及利息1650.6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取得代为求偿权2019年9月23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款偿还还清之日);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14时20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6249442020-10-2815:11:39:797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28847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张洪烈、广州市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张洪烈(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福镇长征村12组):1159080 收起

    ... 展开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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