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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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利琴、杨久林等与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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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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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春荣、钮小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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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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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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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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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三龙喷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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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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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市南麻中旺丝绸厂、吴江市春根纺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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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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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市正晖喷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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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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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与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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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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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752王建钢与吴江市南麻中旺丝绸厂、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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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王建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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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苏州英韩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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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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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8079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南麻中旺丝绸厂、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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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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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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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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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48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被告- 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 吴江市冬利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 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 苏州新德龙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 苏州春涛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吉尔祥化纺有限公司 吴江市万旺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万基纺织厂 吴冬林 吴建芬 沈志方 朱小芬 周海明 周金才 金剑铭 陈月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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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冬利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苏州新德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苏州春涛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吉尔祥化纺有限公司、吴江市万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吴冬林、吴建芬、沈志方、朱小芬、周海明、周金才、金剑铭、陈月林: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冬利化纤有限公司、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苏州龙聚达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苏州新德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苏州春涛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吉尔祥化纺有限公司、吴江市万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吴冬林、吴建芬、沈志方、朱小芬、周海明、周金才、金剑铭、陈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48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3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速裁庭康琳电话:0512-6349384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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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2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简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明华、郦国强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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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0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 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 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 简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计明华 郦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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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简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明华、郦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简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明华、郦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园商初字第03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720万元、并偿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20万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收的罚息;二、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160390元;三、被告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简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明华、郦国强对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简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明华、郦国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684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5998元,由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鑫达布业织造厂、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简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明华、郦国强负担人民币70842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708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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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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