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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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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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6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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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19 | 2018-12-27 |
2 |
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珠、徐淇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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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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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7-07-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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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5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珠 徐淇茗 徐宥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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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6-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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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执260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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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603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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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603号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管理费、公共用电费、垃圾处理费、滞纳金共计57527.09元,并承担诉讼费1064.91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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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2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542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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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珠 徐淇茗 徐宥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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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542号之一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原告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徐荣山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1600元、公共用电费675元、垃圾处理费416元、滞纳金27905.72元;二、限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徐荣山遗产的范围内从2016年1月1日起向原告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及公共电费(按照每月管理费480元、公共电费15元的标准,计至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再负责管理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明珠花园C区118号的房屋或上述房屋的权利变更为案外人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们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64.91元,由你们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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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
3 |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42号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送达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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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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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42号杨永珠、徐淇茗、徐宥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厚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徐荣山是杨永珠的丈夫,是徐淇茗、徐宥均的父亲,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明珠花园C区118号房屋属于徐荣山所有,现徐荣山于2012年2月21日死亡,你们是徐荣山的法定继承人。徐荣山名下的位于明珠花园C区118号房屋是明珠花园别墅区,自2000年开始一直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明珠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依照相关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用电、垃圾处理费及滞纳金。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原告多次联系徐荣山无果,故每月将缴费通知单张贴到案涉房屋内,徐荣山至今未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用电、垃圾处理费及滞纳金,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徐荣山已死亡,你们作为徐荣山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请求法院判令:1.你们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管理费21600元、公共用电675元、垃圾处理费416元、滞纳金27905.72元;2.你们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按照每月管理费480元、公共用电1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并提交证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珠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收费通知单(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收费明细表、收费通知书(2012年3月之前)、业主公约、关于减免滞纳金的请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总公司合同书、徐荣山支付地价款收入凭单、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城建委员会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东莞市清洁卫生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汉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爱君、方肖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16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地址: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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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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