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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通集团

    万通集团乾安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乾安县丹青街6委2组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乾税 简罚 〔2019〕 10643 号 国家税务总局乾安县税务局

    我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查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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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详情
    2 松环罚字[2017]01号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万通集团乾安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220723000002085组织机构代码证:72314411-2法定代表人:吴双龙地址:乾安县丹青街6委2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9—20#井场边有沾染油泥的彩条布和少量油泥,储油罐下方有大约面积4平方米,深度约20厘米左右的油坑,现场均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油泥扬散、渗漏。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2016]4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并且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松原建行营业部户名:松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2001673636055013929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松原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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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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