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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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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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财保376号 | - |
申请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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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2 |
2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州巨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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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357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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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7 |
3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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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恢545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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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3 |
4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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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3566号之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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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22 |
5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美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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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财保154号 | - |
申请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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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21 |
6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才华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华通仁阖商贸有限公司、陈健贤、潘晓敏、潘时勇、胡宇芳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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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39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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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24 |
7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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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0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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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2-21 |
8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如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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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4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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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2-23 |
9 |
杨人达、刘敏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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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57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杨人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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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12-24 |
10 |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广乐橡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昆明集云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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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47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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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8 | 2020-07-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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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02民初00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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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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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105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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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0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一鸣 昆明双美商贸有限公司 葛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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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0524号昆明双美商贸有限公司、葛跃、唐一鸣: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HT8150303015220190627003);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20年6月2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7日,所欠利息、罚息为31147.76元,合计1031147.76元。(利息利率:10%/年,罚息利率:15%/年,复利利率:15%/年);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楼速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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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2 |
(2020)云0102民初43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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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4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和如鹤 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 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段文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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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4396号和如鹤、段文琴、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如鹤、段文琴、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和如鹤、段文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0000元及截至2020年9月7日利息5316.22元、罚息37606.84元,并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6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和如鹤、段文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000元、邮寄费114元;三、被告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和如鹤、段文琴的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7元、保全费3733元,合计13960元,由被告和如鹤、段文琴、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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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3 |
(2020)云0102民初2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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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0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 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 余燕辉 杨润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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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017号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余燕辉、杨润娇: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余燕辉、杨润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才之者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7月7日的借款本金2656995.16元、利息108853.44元、罚息61111.23元,并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计);二、被告云南才之者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律师代理费56500元;三、被告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余燕辉、杨润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云南才之者茶叶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01元,由被告云南才之者茶叶有限公司、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余燕辉、杨润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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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4 |
(2020)云0102民初43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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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4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和如鹤 段文琴 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 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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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4396号和如鹤、段文琴、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如鹤、段文琴、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3万元、逾期利息12654.14元及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偿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合计642654.14元;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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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5 |
(2020)云0102民初2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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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0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 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 余燕辉 杨润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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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017号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余燕辉、杨润娇: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勐海才者茶业有限公司、余燕辉、杨润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28150220190429002);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56995.16元、逾期利息68112.42元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偿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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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6 |
(2019)云0102民初4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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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47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广乐橡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集云工贸有限公司 黄集远 冯小英 黄可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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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4782号昆明广乐橡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昆明集云工贸有限公司、黄集远、冯小英、黄可弟: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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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7 |
(2021)云0102民初26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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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艳 肖谞 金芮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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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601号肖谞、金芮羽、彭艳: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2020年3月23日签订的《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编号:318150320200320000;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8493.97元、逾期利息11082.10元及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偿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月27日本息合计:719576.07元。(贷款利率按照LPR基础利率4.75%基础上加点475,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三、请求判令被告三为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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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8 |
(2019)云0102民初12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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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2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浙泉商贸有限公司 周俊 刘华秀 周吴根 张金娥 吴敬强 刘兰秀 叶炳光 张金菊 彭谢忠 肖益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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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2413号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浙泉商贸有限公司、周俊、刘华秀、周吴根、张金娥、吴敬强、刘兰秀、叶炳光、张金菊、彭谢忠、肖益明:本院审理的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3万元、逾期利息166991.33元及借款本金213万元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7000元;三、被告云南浙泉商贸有限公司、周俊、刘华秀、周吴根、张金娥、吴敬强、刘兰秀、叶炳光、张金菊、彭谢忠、肖益明对被告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浙泉商贸有限公司、周俊、刘华秀、周吴根、张金娥、吴敬强、刘兰秀、叶炳光、张金菊、彭谢忠、肖益明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浙泉商贸有限公司、周俊、刘华秀、周吴根、张金娥、吴敬强、刘兰秀、叶炳光、张金菊、彭谢忠、肖益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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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9 |
(2019)云0102民初4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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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47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集云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广乐橡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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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4782号昆明广乐橡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昆明集云工贸有限公司、黄集远、冯小英、黄可弟: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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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10 |
(2019)云0102民初12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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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2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浙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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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2413号云南浙龙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浙泉商贸有限公司、周俊、刘华秀、周吴根、张金娥、吴敬强、刘兰秀、叶炳光、张金菊、彭谢忠、肖益明: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30000元及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利率9%/年,罚息利率13.5%/年,复利利率13.5%/年);3.判令被告二至十二为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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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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